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維護專用汽車和掛車產品市場秩序,推動汽車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以下簡稱國家主管部門)負責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準入管理是指國家主管部門對專用汽車和掛車(不包括用于軍事目的的或場內使用的車輛產品,以下簡稱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的生產和市場準入行政許可。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專用汽車生產的企業,必須具備相應條件并經過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能取得專用汽車生產資格。專用汽車產品須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后,方可生產、銷售。取得準入許可的專用汽車企業和產品由國家主管部門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方式發布。
第五條 國家鼓勵并逐步推行汽車整車(含底盤)生產企業對采用本企業產品進行后續制造的專用汽車企業和產品實施統一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專用汽車企業及產品的準入許可不得轉讓。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主管部門的委托,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專用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準入管理
第八條 專用汽車企業及產品準入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和國家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及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規定;
(二)具有生產專用汽車產品所必需的關鍵設備和工藝條件;
(三)具備專用汽車產品專用裝置(或特種作業車底盤)的設計開發能力和專用性能的實驗驗證能力;
(四)具備相應專用汽車產品的營銷和售后服務能力;
(五)所生產的專用汽車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及規定;
(六)具備相應專用汽車產品的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具體要求見附件二《專用汽車和掛車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以下簡稱《準入條件》)。
對于專業生產特種作業車(含超限車)的企業(且生產綱領不大于20臺),《準入條件》中第8條有關產品試制、試驗能力和第14條、第15條、第18條、第21條有關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等方面準入條件及審查要求可適當簡化。